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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快手”获认驰名商标,“黑龙江快手小黄车”被认定侵权

2023-08-22

辉知队评论

本案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以及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在以往的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中,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往往结合商标的知名程度、持续使用时间、覆盖范围、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等因素。其中最为重要的系商标的知名度,而判断知名度的重要的因素系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以及覆盖范围,在以往的认驰案例中,一般要求商标具有较长的持续使用时间。

本案中,虽然“快手”商标注册时间不长,但基于移动互联网时代,自媒体快速传播、发展并迎合用户体验以及快手本身的市场推广等因素,法院认为“快手短视频”已累积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即“快手”系驰名商标。

本案对“快手”的认驰,体现了法院的判决与时代的发展紧密接轨,尤其是在大数据、云计算、元宇宙等新兴赛道不断涌现的背景下,企业及用户的权利表现形式出现多元化,这也要求我们的审判思维与时俱进,法院的判决对新兴产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另外,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亦打击了企图攀附知名企业商誉的不法行为。

以下内容来自:知产力、知产宝

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黑龙江省快手小黄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判决中明确了对驰名商标知名度的认定标准,以及进行驰名商标认定必要性的考量因素。

法院认为,达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第15487460号“快手”、第14439348号“图片”商标在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及录像剪辑、娱乐、娱乐信息等类别客观上达到相当知名度,但是与黑龙江小黄车公司使用的商品及提供服务属于不同类别,判定是否侵害注册商标权的前提在于是否需要认定前述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跨类保护。

首先,“快手”商标客观上已具备较高的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互联网行业所具有的信息快速传播的特点以及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用户时间碎片化、智能手机软硬件技术日臻成熟,短视频通过动态视觉和立体听觉直观传播信息,迎合当代年轻人凸显个性、展现自我,获得关注和认可的需求等内外部条件,促使短视频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能够进行快速、大量的传播和扩散。“快手短视频”已累积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具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基础。

其次,本案具备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黑龙江小黄车公司使用“图片”标识,实际发挥了产品来源的功能,消费者看到标识容易联想到“快手”商标及其权利人,属不正当利用“快手”商标事实上所具有的强大市场声誉和市场影响力,割裂“快手”商标与权利人之间所建立的唯一指向性联系,本案具备了进行驰名商标保护的必要。

第三,“快手”在本质上而言,其所提供的是网络社交服务,消费者对“快手”的认知更多在于其所能提供的海量资讯以及在上传或观看视频过程中获得的自我认同和彼此交互,达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以获准注册于第41类录像剪辑、娱乐、娱乐信息,及第45类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上的商标主张驰名商标保护,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法院认为,在现代商业社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对于他人在先商业运营所积累的商誉给予充分的尊重,并在标识上进行必要的避让,避免消费者产生相关联想,从而攫取本该属于权利人的商业利益。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黑龙江省快手小黄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裁判文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黑01民初50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远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紫云,该公司法务。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蒙,该公司法务。

被告:黑龙江省快手小黄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晶。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佳公司)、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快手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快手小黄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小黄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紫云,原告北京快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黑龙江小黄车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达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黑龙江小黄车公司立即停止在www.v68.net网站中使用“快手”字样;2.黑龙江小黄车公司立即停止在土壤调理剂、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农业用硫酸钾等商品中使用企业名称,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涉案侵权商品、侵权商品外包装以及宣传材料;3.黑龙江小黄车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快手”字号,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4.黑龙江小黄车公司赔偿达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包括交通费、调查费等合理支出);5.黑龙江小黄车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达佳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2日,享有“快手”“”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北京快手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20日,主要从事互联网技术服务,经达佳公司授权享有以上商标的使用权,公司旗下主要产品为“快手”APP。北京快手公司以用户导向、以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和音视频为核心技术,致力于成为全球最痴迷于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公司,帮助人们发现所需、发挥所长,以持续提升每个人独特的幸福感为核心使命。2021年2月5日,快手科技(股票代码:1024.HK)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成为建设数字经济标杆企业的代表。二、达佳公司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1.“快手”APP深受用户喜爱,具有极高知名度。“快手”APP是领先的内容社区和社交平台,是短视频行业的开创者与引领者。“快手”的口号是“拥抱每一种生活”。快手致力于创造一个温暖和信任的社区,帮助用户发现一个能够扩展其生活体验和兴趣的广阔的内容世界,让用户和商家在我们丰富多元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互动,并由此培育了繁荣与高互动的社区生态。经数年发展,“快手”APP已形成了短视频和社交产品快手主站、快手极速版、快手概念版,二次元社区产品AcFun、视频剪辑软件快影、拍摄美颜软件一甜相机等在内的新产品矩阵,打造出领先的矩阵生态。目前,快手在通过短视频和直播持续提升用户体验的同时,更在进一步满足多元用户的多样需求,成为新一代数字生活入口与综合社区,包括学习、娱乐、购物、本地生活等等。截至2020年9月30日,快手是全球范围内以平均日活跃用户数计第二大的短视频平台,以及以商品交易总额计第二大的直播电商平台。快手应用的平均日活跃用户和月活跃用户均居前列。2.达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以“快手”命名其APP,申请一系列商标予以保护,并持续在“快手”APP和官方网站使用“快手”商标,在各种宣传中广泛使用“快手”商标。经过持续推广使用和社会各界的宣传报道,“快手”已与北京快手公司APP产生紧密、特定的联系,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社会声誉。此外,达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持续对各种涉嫌侵犯“快手”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快手”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具有驰名商标地位。恳请认定上述“快手”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三、黑龙江小黄车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快手”标识,侵犯了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黑龙江小黄车公司在其网站www.v68.net、企业名称上突出使用“快手”标识,并使用与“快手”APP联系密切的“小黄车”,误导公众将其与“快手”APP或达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联系起来,使公众误认为其与“快手”APP存在关联,导致公众混淆,应予跨类保护。四、黑龙江小黄车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快手”,构成不正当竞争。黑龙江小黄车公司未进行合理避让,明显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度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从而挤占北京快手公司市场份额,造成经济损失。

黑龙江小黄车公司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达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被告辩称(缺席)

本院经审理查明:达佳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成立于2014年7月2日,注册资本20亿美元,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网络技术、通信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数据处理等。

北京快手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于2015年3月20日,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数据处理等。

14439348号“”商标注册人北京一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15年11月14日,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第41类:录像剪辑、音乐制作、娱乐、娱乐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节目制作、录像带制作等,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3日。第14439349号“”商标注册人北京一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15年12月7日,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有效期至2025年12月6日。2018年11月6日,经核准上述两商标转让给达佳公司。2015年5月1日,达佳公司出具《商标使用授权书》,授权北京快手公司在我国境内其成立后已处于正式经营状态中享有包括第14439348号、第14439349号“”商标在内的使用权及独家不可转授权权利,授权期限至2025年12月7日或者达佳公司拥有商标之注册权益被终止时。

15487460号“快手”商标注册人达佳公司,注册日期2016年1月21日,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第45类: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社交陪伴、交友服务等,有效期至2026年1月20日。2016年1月21日,达佳公司出具《商标使用授权书》,授权北京快手公司在我国境内其成立后已处于正式经营状态中享有该商标使用权及独家可转授权权利,授权期限至2026年1月20日。

23816356号“快手”商标注册人达佳公司,注册日期2019年7月28日,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第41类: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组织表演(演出)、通过视频点播传输提供电视节目(不可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娱乐服务等,有效期至2029年7月27日。2019年7月28日,达佳公司出具《商标使用授权书》,授权北京快手公司在我国境内其成立后已处于正式经营状态中享有该商标使用权及独家可转授权权利,授权期限至2029年7月27日。

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以“快手”为检索词,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中检索到相关报道至少48篇,在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检索到相关文章至少14篇;2018年全年以“快手”为检索词,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中检索到相关报道至少100篇,在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检索到相关文章至少11篇;2019年全年,以“快手”为检索词,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中检索到相关报道至少106篇,在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检索到相关文章至少8篇;2020年全年,以“快手”为检索词,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中检索到相关报道至少114篇,在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检索到相关文章至少17篇;报道媒介包括了《北方新报》《经济日报》《京华时报》《中国新闻社》《新京报》《北京晨报》《青年报》《法制晩报》《文汇报(上海)》《科技日报(数字报)》《互联网周刊》《人民邮电报》《每日经济新闻》《北京商报》《第一财经》《南方都市报》《人民日报海外版》《北京晩报(数字报)》《证券日报》《南方日报全国版(数字报)》《中国知识产权报》等主流报刊媒体等,以及《新闻研究导刊》《现代信息科技》《南方企业家》《青年记者》《中国报业》《信息与电脑(理论版)》《新闻知识》《全球传媒学刊》《中国企业家》《科技与金融》《南方传媒研究》《中国有线电视》等知名杂志期刊。

“快手”APP注册用户地域分布广泛,活跃用户数量高,遍及全国。达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举示“快手”APP的IOS版本七麦数据评论统计页面,获得了高评分和好评。2017年至2020年,东方财富网、虎嗅网等网站报道快手用户增长情况。2017年至2021年,七麦数据显示“快手”APP的下载量和排名均位居前列。环球网、IT之家、第一财经、36氪、新浪科技等网站报道“快手”APP日活、月活用户数量等内容和数据,用户数量达数亿规模。2015年至2021年,联通大数据沃指数、Trustdata、TalkingData、七麦数据、苹果公司等机构发布市场排名的内容和数据,“快手”APP排名位居前列。2015年至2021年,Trustdata、QuestMobile、艾瑞咨询、极光大数据等第三方研究机构关于短视频行业、直播行业及包括“快手”APP在内的平台的研究报告均显示“快手”APP排名靠前。

达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通过电视媒体、网络媒体、手机软件、户外广告、高铁列车车身广告、展会、达佳公司和北京快手公司举办的各项活动宣传页、慈善公益活动等各种渠道对“快手”APP及“”“快手”商标进行了长期广泛的宣传。

2015年至2021年,达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及“快手”APP通过努力经营获得QuestMobile“2016用户规模百强榜”、中国广告协会“2017年度中国广告长城奖广告主奖”、央广网“2017年度最具潜力视频APP”、艾瑞咨询“2017最具成长力产品奖”“2017最具投资价值企业奖”、梅花网“营销创新年度整合营销大奖”“最佳社媒营销创新金奖”、2018年“北京大学教育贡献奖”“2018中国广告年度大奖”、2019年“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典范奖”“2019年度责任公益创新企业”“年度扶贫奖”“‘我与中国’全球短视频大赛优秀组织奖”、QuestMobile“2019中国互联网经济最具创新力企业”“2019中国品牌强国盛典榜样100”、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2022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中华商标协会“2020年度优秀商标法务团队”、民政部2021年“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等多项荣誉,多家媒体对达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及“快手”APP获奖情况进行了大量报道。

2021年1月26日,“快手科技”(股份代号:1024)在香港联交所IP0报告显示:2017年“快手”APP应用平均日活数为6.67千万人,月活为1.36亿人;2018年度平均日活为1.171亿人,月活为2.407亿人;2019年度平均日活为1.756亿人,月活为3.304亿人;2020年前九个月平均日活为2.624亿人,月活为4.829亿人;2017年收入总计为83.39亿元,2018年为203亿元,2019年为391.20亿元,2020年前九个月为406.77亿元;快手公司2017年销售成本为57.28亿元,2018年为144.98亿元,2019年为250.16亿元,2020年前九个月为253.66亿元;快手公司2017年推广及广告开支为12.64亿元,2018年为40.77亿元,2019年为94.22亿元,2020年前九个月为191.10亿元;2017年快手公司所得税开支为1.044亿元,2018年为0.282亿元,2019年为3.861亿元,2020年前九个月为7.476亿元。

黑龙江小黄车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20年1月21日,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农业科技领域内的技术研究、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化肥、农药等。

黑龙江小黄车公司在其www.v68.net官方网站使用“快手小黄车”字样及摄像机图样,在土壤调理剂、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农业用硫酸钾等商品包装袋上标注企业名称。黑龙江小黄车公司在微信有赞开设店铺“快手小黄车-官方金牌诚信店”,店铺页面使用“”标识,在叶面肥、土壤调理剂、掺混肥料等商品包装袋上标注企业名称;店铺认证为“2年有赞店”。黑龙江小黄车公司微信公众号“农业苑”发布600余篇原创内容。黑龙江小黄车公司在微博注册账号并认证,通过微博做广告宣传。黑龙江小黄车公司在“快手”APP开设快手小店“农业苑的小店”,销售叶面肥、土壤调理剂、膨化磷酸二氢钾、掺混肥料等商品,包装袋上标注其企业名称;标注粉丝量419.6万。

北京快手公司举示其维权的多份民事判决书,均认定北京快手公司“快手”商标具有高知名度,他人使用“快手”标识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北京快手公司主张为本案维权支出公证费5,500元,并举示发票。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使用授权书》《公证书》《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民事判决书》、IPO报告、网页打印件、荣誉证书及奖杯、光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发票等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达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举示的证据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达佳公司第15487460号、第23816356号“快手”,第14439348号、第14439349号“”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北京快手公司经授权具有上述商标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黑龙江小黄车公司是否侵害了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如何判定其责任。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达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未举证其主张保护的第14439349号“”、第23816356号“快手”两个商标在其注册类别达到相当知名度。达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第14439348号“”第15487460号“快手”商标在录像剪辑、娱乐、娱乐信息,及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类别客观上达到相当知名度,但是与黑龙江小黄车公司使用的商品及提供服务属于不同类别,故判定是否侵害注册商标权的前提在于本案是否需要认定第14439348号“”第15487460号“快手”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据此跨类保护。

首先,“快手”商标客观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本案,请求进行驰名商标保护的“快手”等商标尽管注册时间较晩,但是互联网行业本身所具有的信息快速传播的特点以及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用户时间碎片化、智能手机软硬件技术日臻成熟、短视频通过动态视觉和立体听觉直观传播信息,迎合当代年轻人凸显个性、需要平台展现自我,获得关注和认可的需求等内外部条件,客观上促使短视频在当下移动互联网时代能够以几何级数量进行快速、大量的传播和扩散。“快手短视频”自推向市场后,依托于强大的技术背景和成功的商业运营,加之达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大量的宣传和推广,其迅速积累了众多用户并吸引了国内外知名媒体的广泛关注,至2020年9月平均日活跃量2.624亿人,月活跃量4.829亿人,足可见“快手短视频”已累积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具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基础。

其次,本案具备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本案,“快手”商标为臆造词汇,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黑龙江小黄车公司使用“”标识,其中发挥识别作用的部分为快手二字与摄像机图样,分别与涉案商标相同,摄像机图样高度近似。且“快手短视频”作为一款社交娱乐类软件,其受众为一般普通消费者,与黑龙江小黄车公司的消费对象存在大量重合,该标识实际发挥了识别产品来源的功能,消费者看到该标识即容易联想到“快手”商标及其权利人,其行为主观上属不正当地利用和搭载了“快手”商标事实上所具有的强大市场声誉和市场影响力,从而达到其吸引消费者关注和消费的目的,客观上亦会割裂“快手”商标与权利人之间所建立的唯一指向性联系,进而损害达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作为快手商标的权利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因此具备了进行驰名商标保护的必要。

第三,“快手短视频”作为一款手机APP,应当归属于计算机软件或程序类产品,并且如上所述,该款产品亦是凭借了强大的技术支撑,经过不断更新,从而获得广大用户的认可和喜爱。但是,同时应当关注到的是,“快手短视频”APP作为网络经济下孕育的产品,无论从商业运营模式或者是消费者认知角度来看,下载软件仅仅为获取进入平台的途径或媒介,“快手”在本质上而言,其所提供的是网络社交服务,并且也主要是通过后续的网络社交服务进行营利,消费者对“快手”的认知更多的在于其所能够提供的海量资讯以及在上传或观看视频过程中获得的自我认同和彼此交互。因而正如上所述,“快手短视频”的成功不仅依托于强大的技术背景,也有赖于后续成功的商业运营,软件产品本身和后续提供网络服务两者不可分割,共同推动了“快手短视频”在短期内快速获得市场知名度和公众认同。基于此,达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以其获准注册于第41类录像剪辑、娱乐、娱乐信息,及第45类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上的“”“快手”商标主张驰名商标保护,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由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快手”商标已实际处于驰名状态,可以获得与其知名度相对应的跨类保护。黑龙江小黄车公司使用“”标识完整包含了“快手”字样及摄像机图样,属于复制模仿已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达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侵害了权利人第14439348号“”、第15487460号“快手”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在现代商业社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对于他人在先商业运营所积累的商誉给予充分的尊重,并在标识上进行必要的避让,避免消费者产生相关联想,从而不当攫取本该属于权利人的商业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本案,黑龙江小黄车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在外包装上标注其企业名称,同时通过“快手”平台等网络方式宣传、销售,其主观上显然意在借助“快手”强大的市场影响力,攀附“快手”知名度,客观上也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不当联想,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或者黑龙江小黄车公司与达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确立的公平诚信原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黑龙江小黄车公司应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并更名,且更名后名称中不得含有“快手”字样。

关于第三项争议焦点。如上所述,黑龙江小黄车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外包装标注其企业名称的被诉侵权商品,在网络上使用“”标识,构成对第14439348号“”、第15487460号“快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据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关于赔偿金额,达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以及黑龙江小黄车公司的具体获利,故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额。本院综合考量涉案两商标为驰名商标,黑龙江小黄车公司采用线上销售的模式,且粉丝量较大等因素,依法酌定黑龙江小黄车公司因其侵权行为赔偿3万元。同时,考虑到达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为制止侵权实际支出了公证费、检索费等相关费用,支持其合理费用5,500元。达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请求的赔偿数额过高,对其不符合本案实际的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黑龙江省快手小黄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在其www.v68.net网站中使用“快手”字样;

二、黑龙江省快手小黄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在其商品上使用带有“快手”字样的企业名称,停止销售并销毁带有“快手”字样商品的外包装;

三、黑龙江省快手小黄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快手”字样;

四、黑龙江省快手小黄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五、黑龙江省快手小黄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5,500元;

六、驳回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快手小黄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原吿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宝鑫

审判员王立刚

审判员齐鸣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单单

书记员罗勇淇

马律师
马律师